警察有权对人拍照吗?

    

相机和摄像机正在成为一种新的警具。警察对这种日益轻便的新技术的使用越来越频繁,而且越来越无所顾忌。不仅是参加“集体散步”,就是去找政府部门反映情况,甚至出席一个会议,你都有可能面临端着相机或摄像机的警察零距离拍摄。警察有权力这样做吗?

也许不少人认为,他们当然有这个权力,利用新技术来维护社会稳定,这体现了警察队伍的先进性。但是,公民社会的进步,往往是从被认为没有问题的地方开始的。公权力的每一个举动,都应该置于严格的审视之下。

首先要讨论的是肖像权。肖像权是一种人格权,对肖像权的侵犯就是对人格的侵犯。前些天我在一次群众聚会上看到,当警察把镜头靠近民众时,很多人的本能反应就是愤怒的吼叫:“不要拍我!”这就是人格尊严受到伤害的表现。肖像权不仅包括使用权,也包括摄录权。当一个人没有被合法地认定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警察没有向他出示合法的侦查或询问凭证时,他有权拒绝别人录制自己的肖像。

新闻记者是否有例外的采访权,一直存在争议。普遍认可的看法是,在新闻事件现场,已经成为新闻要素的人物在媒体上是没有肖像权的。如今摄影摄像器材的改进,让记者丧失了工具上的特权。博客、twitter等自媒体的出现,也让这个话题面临新的挑战。但是我认为,掌握公权力的警察的拍摄行为,不在此讨论范围之内。

其次是警察的取证权。收集证据,既是警察侦破案件的权力,也是他们的工作权利。人们通常也认为,警察的拍摄,是为了保留证据。他们回去之后,可以慢慢回放和分析。但是,不用上警校也应该知道,合法取证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对于没有立案的事情,警察有权收集证据吗?遑论一些根本就不涉嫌违法的人。即便是犯罪嫌疑人,也要履行相关法律程序,收集的证据才合法有效。按照传统的方式,警察讯问之后,需要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认可。就算当事人说过了,他也可以拒绝签字,因为他有修正自己的表达的权利。此外,他还有沉默的权利。如果是录音,必须经过当事人同意,法庭才会认可,更不用说当事人明确拒绝的情况。显然,录像也在此之列。根据经典的法律解释,未经同意的取证,同样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权。

警察可以辩解说,和很多公共场所都安装录像设备一样,摄录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安全。那么我要说的是,第一,在公共安全和个体隐私的权衡中,这些设备哪些地方可以安装,哪些地方不能安装,本来就存在争议,对它的突破更应该小心谨慎。第二,现场亲历者都知道,这些固定的设施,和警察当面的拍摄,有着本质的区别。手持相机或摄像机的警察,是活动的摄录装置,具有临时性、主动性和选择性,所起的作用就不止是监控了,还有警告和恐吓。

这后一点,是亲历者最强烈的感受。很多人相信,警察不停地拍照和录像,尤其是对着并非犯罪嫌疑人逐一拍摄,多半并没有什么证据价值,而是把相机和摄影机当作警具使用,给人施加威压。有一些人在现场拿起相机来和警察对拍,就是为了缓解镜头给自己带来的恐惧感。但是,这需要极大的勇气,很多人根本不敢这样做,做了也可能遭到警察的阻止。

在影像学的研究中,拍与被拍就是一种权力关系。警察本身已经被充分赋权,滥用警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如果再随心所欲地征用影像权,那就等于再叠加一重权力。相应地,媒体和民众有理由依靠影像的力量,对公权力使用者进行监督。众所周知,作为公职人员,官员和警察的肖像权和名誉权都应该为舆论监督让步。

我记得这个争论曾经在香港发生过。游行队伍中的人们,反对警察现场拍照;警察则认为,这是必要的安保措施。最后双方的妥协是,警察只能远距离地摄录。换句话说,警察至少要像固定的电子装置一样,让人感觉不到当面威胁。毕竟,免于恐惧的自由,是一项基本的人权。

6 comments ↓

#1 Victor on 12.28.09 at 04:15

这里似乎是您的新博地址?

这篇文章的主旨我是支持的,但您的论证过程我不认同。

警察行使的权力是“治安权”,只要是政府认为对公共福利安全健康和卫生有益的,就有权力规范其境内居民行为,或采取行为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这是政府的天生职能,一般不受到除宪法明文规定以外的约束。

现在的问题是,我国政府的权力并没有受到宪法明文的限制,因此“治安权”才会变得无法无天。所谓的采访权肖像权都并非宪法保护的个人权利,按照我们宪法的精神,政府的确是可以不保护这些权利的。

所以现在有一个明显的冲突就是,如何界定“对公共福利安全健康卫生有益的事情”是什么?如何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宪法来给“治安权”加上笼头?只有解决了这两个问题,才能避免政府打着“公众利益”的幌子来做违法乱纪的事情。

还有一个公职人员豁免权的问题我觉得长平先生忽略了。国内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在美国联邦检察官之类的职位享有绝对豁免权的。就算他们的某些行为在事后发现是违法的,受害人也不能起诉他们,哪怕是侵犯了受害人的宪法权利,也是绝对豁免的。唯一可以制约检察官们行为的只有他们的良心和各州的律师协会而已。像美国宪政体制这么完备的地方,检察官都可以享有“为非作歹”的权力,法制极度欠缺的国内恐怕更是可以为所欲为了。所以,法理上而言,长平先生说的这些现象恐怕固然不对,但未必违法。

取证就更广泛了,长平先生说的可能都是在审讯室里面的情况。可实际情况就多了,比如派卧底去犯罪团伙那里监听偷录偷摄,这需要法院的授权么?恐怕不需要,因为卧底这种事情多一个人知道执法人员就多一分危险,经过繁琐的法院程序的话,恐怕要有几十人知道卧底这事情了,难保法院系统没有犯罪组织的眼线呢?而这样一个偷听偷录的证据,法院没有理由拒绝呈堂的。

还有所谓的立案程序也绝非这么死板。有些案子并不是先成立破案组立案,再开始侦破的。有的时候是先有了各种杂乱的原始证据和记录,然后综合之后发现有罪案,再立案刑侦的。比如有的时候一个无意间交通摄像头拍下的几个镜头,就能牵扯出一个大案,而这未经授权无意拍摄的镜头显然是法院定罪的关键证据,难道就因为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就排除在证据清单之外么?我想大多数国家的司法实践都不是这样的吧?

所以采取什么措施,采取措施的时候需要考虑的尺度都是可以斟酌的,关键是要让宪法对公权力的制约完善化制度化,并且深入每一个执法人员的心里,这样他们在采取行动的时候会三思而后行。

#2 匿名 on 12.28.09 at 10:22

支持长平先生的观点:在影像学的研究中,拍与被拍就是一种权力关系。警察本身已经被充分赋权,滥用警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如果再随心所欲地征用影像权,那就等于再叠加一重权力。相应地,媒体和民众有理由依靠影像的力量,对公权力使用者进行监督。众所周知,作为公职人员,官员和警察的肖像权和名誉权都应该为舆论监督让步。

#3 零零发 on 12.28.09 at 12:08

“毕竟,免于恐惧的自由,是一项基本的人权。”

↑这是资本主义的人权,不是我们中国特色的人权。在中国,让你恐惧是基本国策!

#4 警察有权对人拍照吗?… « twitter存档 on 12.28.09 at 21:34

[...] 警察有权对人拍照吗? http://www.changp.com/2009/12/760.htm [...]

#5 木愚 on 12.28.09 at 23:14

使人恐惧,是传统:法术势的统治技巧。
人权啊,人权!

#6 sexla on 12.29.09 at 10:19

我记得这个争论曾经在香港发生过。游行队伍中的人们,反对警察现场拍照;警察则认为,这是必要的安保措施。最后双方的妥协是,警察只能远距离地摄录。换句话说,警察至少要像固定的电子装置一样,让人感觉不到当面威胁。毕竟,免于恐惧的自由,是一项基本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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