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巧

朋友回复,为我这博客搬服务器的工作,也刚好完工,真是赶巧了。也就是说,目前应该没有再关的危险。请放心访问。

祝大家新年快乐!

博客解严

暂时不明原因,总之令人高兴,权当新年礼物。

将前面文章中,用L XB 替代了某位因 言 获 罪 者。

chang_ping RT @pearlher: RT @l5d: 大雪把GFW的电缆压断了?RT @an1908: RT @guao: 汇总情况,大连,长春,武汉都解封,重庆除了YouTube全部解封。另外再补充一下,Google Sites也解封,北京联通目前打死也找不出被封的Google服务了

http://feeds.feedburner.com/changp/MrjV

chang_ping 1 hours ago
谢谢@jeanyim,原来这么简单,请打开:http://feeds.feedburner.com/changp/MrjV,RT @jeanyim: @chang_ping 可以用google feedburner烧一个feed链接,这样墙内读者不用翻墙就能够看到更新的 from ChaCha

法院何以追究媒体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个新的规定,要求法院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提出要对错误报道的新闻媒体追究责任。法院如何对媒体追究责任?这是一个不可轻率处之的问题。
这个名为《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其主体部分是舆论监督。我们对此并不陌生,经常看见一些文件要求有关机构主动接受媒体监督,也许作为单位内部纪律可以理解,但是对于媒体来说,这并没有什么意义。只要能确立媒体的采访权,主动被动都无所谓。真正有价值的监督,往往都不是主动的。如果一个机构接受不接受监督,是看这个机构的内部规定或者上级领导的要求,这本身就是对媒体监督的讽刺。
因此,人们普遍认为,这个规定的重点是在着后面,也就是对媒体报道的限制和恐吓。规定中说,新闻媒体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这一点着墨不多,但是翔实而具体,比前面部分更具有可操作性。
媒体的报道当然不应该失实,也不应该有倾向性,更不要说严重失实和恶意倾向了。这个要求不仅适用于对法院和案件的报道,对任何报道都应当如此。问题是,假如媒体犯了这样的错误,它应该怎样受到惩罚,以及受到怎样的惩罚?
通常情况下,媒体的不良报道可以受到三种惩罚。一是法律的,这要求被报道对象起诉它,并经法院判决和执行;二是行政的,可以通过媒体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进行处理;三是市场的,不良的报道将会遭致读者反感,从而失去市场。在一起恶劣的不实报道中,这三种惩罚往往并存,媒体的损失不可估量。
假如是这三种情况,根本不需要任何部门另作规定。因此,可以认为最高院的处罚是在这三者之外。除了指出向媒体的管理部门建议处罚之外,它还含糊其辞地说,将要依法追究责任。依据什么法呢?新闻法还没有制定,无可依随;民法倒是现成的,但何必多此一举?
法院不是立法机构,也不是媒体的行政管理部门,它制定一个规定来追究媒体责任,让人感觉有点怪异。一个企业可以这样做吗?或媒体可以出台规定来制裁法院吗?不可以。显然,法院认为自己具有非同寻常的独特性。因此,这个规定里特意强调法官形象和司法权威。
法官形象和司法权威的确非常重要。有多重要呢?可以说,就跟记者形象和媒体自由一样重要。在现代社会中,司法独立和媒体自由,是社会正义的两块基石,互为依存,缺一不可。不应该厚此薄彼,更不应该由一方面限制另一方。
如果非要在二者之前定一个先后顺序的话,按照国际公认的《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那应该是其基本原则中强调的“媒体自由是言论自由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民主法制社会的必要条件,法官有责任保护和实现媒体自由,而媒体有义务尊重个人权利和司法独立”。这是1994年1月,一个叫做国际法学家委员会的非政府组织,召集了来自23个国家的39位法律专家和媒体代表在马德里商讨后达成的共识。为什么是这样呢?这里面隐含着一个重要的价值命题:司法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而言论自由则既是手段,又是目的。
该条约确立的第一条准则是:言论自由(包括媒体自由)是任何一个民主社会的核心基础,在不违背罪刑法定的基础上,媒体有权利也有责任向公众传递包括审判前、审判过程中和判决后的案件信息,并对司法管理给予评价。
媒体对法院和案件的报道,的确存在很多问题。但是,这些问题,都应该按照应有的方式来解决。当案件当事人状告媒体时,法院只是一个中立的裁决者;当法院或者法官状态媒体时,二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法院比起别的民事主体来说,的确多一个司法权威的问题。中国有扰乱法庭罪,有人还在呼吁加上藐视法庭罪。即便有了这个罪名,也不能滥用来审查舆论。
法院尤其应当意识到,当受到媒体监督的时候,你代表的是强大的公权力。这种权力首先应该用来维护公民的权利,其次才是法官的权威。如果实现了前者,后者自不待言;否则,这个权威就会变成淫威,成为包括媒体自由在内的公民权利的威胁。

墙上贴张告示

本博被墙。需翻墙才见。墙内已经订阅者,或可继续收看。貌似不能用googlereader新添了。正在新开中,请耐心等候……

转:崔卫平的电话煲

崔卫平的电话煲
作者:石扉客 提交日期:2009-12-29 0:05:00 正常 | 分类:未分类 | 访问量:280

 

  
石按:以下是北京电影学院教授崔卫平的电话采访推特记录整理,她在做的,实际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界动员工作,更是在传播学意义上的一个创举。
  
另,崔的电话采访都已经过事主授权公开。这个创举还在继续中,用她的话说,那就是“从明天起,谁接到我的电话,心里也许就会说‘鬼来了’”。童庆炳之前(含童)是1225宣判前的采访,之后是宣判后。为规避传播风险,我已将里面的部分敏感词做了处理,最敏感的三个字人名都置换为一个字:“他”。
  
以下记录,请尽快转走:

崔卫平的电话煲
  
诗人芒克称自己与他“是非常好的朋友,在一起都挺愉快的。从来也不认为他做错什么事情。”在听说了他的近况后,芒克说“但愿他明天没有什么事。”
  
他八十年代的朋友、诗歌评论家唐晓渡回忆,当年黑马他明明认识刘再复,当面却假装说不认识。但他同时说,对于他近年来的思想发展,越来越认同,觉得他越来越结实。在中国目前语境中,他表现出了知识分子的担当和理性。
  
原北师大教授、鲁迅专家王富仁教授今天仍视他为“朋友”,尽管许多观点不相同。王教授听说他近况之后,说:“人在思想上应该是有自由的,在行动上应该是有限制的。思想自由是不能干涉的。在这个问题上,中国一直没有解决。”
  
他念博士的导师之一、北师大教授童庆炳先生,听说他近况之后,想对他说:希望他“珍重”。“毕竟有过一段师生情谊,希望他珍重。”

——20091225—— 
 
钱理群先生刚才在电话里说,比起八十年代,他写的文章越来越理性了。他对他印象最深的是两件事:一是五三五的表现,二是坚守国内。钱先生“不觉得他有什么罪。”不一定同意他的所有观点和做法,这是另一回事;但他属于平和、理性的批评者,对他都要判刑,是一种虚弱的表现,觉得很难接受。
  
汪晖先生来信:谢谢来信和电话。我不赞成他的许多观点,但反对任何以言治罪的方式。我会关注此事的发展,在了解更多的情况之后,表达我的看法。
  
作家莫言同意将他的这句话放在这里:不太了解情况,不想谈。家里有客人,正在和他们说话。
  
丁东的看法:文章自古多奇狱,又添十一载;思想从来要自由,何止零八年。——圣诞中国
  
乐黛云的看法:一,看过零八县长,觉得其中没有颠覆国家的想法,是希望改善;二、零八县长是一个讨论,如果一个讨论也要定罪,是违背宪法的,不能让人心服口服;三、如果(弄得)大家都不敢说话,国家还怎么改善?
  
章诒和的看法:1968年,我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2009年,他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我们都是因言获罪,前后相距四十一载。这种状况不得不使人怀疑:我们的制度,到底改善了多少?我们的社会,究竟进步了没有?
  
袁伟时的看法:二十一世纪了,还以言获罪,侵犯公民权利,亵渎文明,又一次往中国脸上擦黑!当局认定的罪犯他成了众人心目中的英雄,鸿沟如此巨大,执政者如何面对?
  
徐贲的看法:一个中国公民以宪法给他的权利,善意地对国家政治表达自己的看法,却受到如此严厉的惩罚,感到难以置信。中国是一个签署了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家,中国要在国际上崛起,必须建立良好的言行一致的信誉。从许多国家对此事的报道来看,这是一件使中国信誉受到损害的事情。
  
秦晖的看法:现在还搞因言治罪那一套,真是太可悲了。我不是县长的签名者,但我懂得“不赞成你的观点,但坚决捍卫你发表观点的权利”的道理,我坚决反对对他搞文字狱。
  
徐友渔的看法:宣判他,罪名中有08县长。县长重申联合国人权宣言,因此宣判是对人类大家庭公认的文明准则的挑战,也是对中国现存宪法的挑战,因为该宪法载明了中国公民的言论自由。说到底,是对中国人民和人类良知的挑战。

胡杰的看法:社会已经如此开放,言论自由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从(对待)谭作人到他,怎么还会出现如此荒唐、倒退的现象?

 

#日志日期:2009-12-28 星期一(Monday) 晴

 

评论人:明镜亦无台 评论日期:2009-12-29 0:21
刚刚还在t上给崔老师提建议,也不知道看见没有
而你是行动派,已经做出来了,我看见崔老师也很赞赏。
评论人:蓝无忧2005 评论日期:2009-12-29 0:23
就莫言的操蛋。

谁强奸你?都睡觉去!

 

今年夏天,安徽女子李蕊蕊,到北京上访,被人抓起来,关到一个叫聚源宾馆的地方,男男女女混住在一起。这个叫宾馆的地方并不是宾馆,住客被强行送来,严加看管。受雇于河南桐柏县驻京办的徐建就是工作人员之一。他把李蕊蕊安排在自己的上铺,晚上爬上去强奸了她。

她喊了起来,但满屋子70多人中,没谁敢吭声。徐建说:“谁强奸你?都睡觉去!”(注:这句话各媒体报道略有差异,此处依据《南都周刊》报道。)女看守来了,也没理会她被强奸的事,只是带她到另外的房间去睡。第二天早上,满屋的人议论一阵,突然愤怒了,砸开门冲出去报了案。

最近,北京丰台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徐建犯强奸罪获刑8年,赔偿2300.90元。李蕊蕊的律师表示,赔得太少了,要对民事部分提起上诉。刑事部分,丰台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已提起抗诉。

不过,让人有些看不明白的是,如此追求公正的检察院,却对抓她关她并为强奸她提供方便的人视而不见。显然,从两个共犯中拉出一个来鞭打,打得再狠也不能实现公正。

而且,这起强奸案是当众进行的。假如被关押者不是噤若寒蝉,那么它就有可能被及时地阻止。这个让人如此畏惧的东西,其邪恶程度并不比强奸者更弱。

徐建本人听到判决之后,也立即表示要上诉。据知情者说,他感到惊讶,颇受打击。他不知道强奸是犯罪吗?还是他认为在聚源宾馆这样的地方,他拥有这样的特权?从强奸现场他及女看守的反应看,他们显然是这样想的。从情理上说,既然有非法关押的特权,同样是非法,强奸有什么大不了的呢?

这是一个什么地方呢,竟然拥有法外治权?这就是大名鼎鼎的、关押上访人员的“黑监狱”——不具备任何执法资格的人,也未经任何合法程序,就可以把人们抓起来关进去。即便出了这桩关注度极高的事情,听起来满怀公心的检察院也不会去起诉他们。媒体报道此案的时候,都想要揭开它背后的黑幕;检察院又成功地把它变成一个孤立的个案。

各地驻京办的人都拥有这种特权,可以把他们认为是上访者的人抓起来送回老家,甚至送进精神病院。即便按照中国现有的法律,这些人也每天都在犯罪。假如检察院追究,成千上万的人都要被送进监狱。于是,现实的选择是,让这些人继续非法抓捕、非法关押和非法转运。问题是,这样下去成为事实上的罪犯在不断地增加。

检察院当然不是计算了监狱房间紧张之后才不作为的,而是服从了某种安排。这种安排有着一个被神话的目标,那就是维护稳定。上访以及上访者的聚集被认定为一种不稳定因素,需要不惜代价地清除掉。

这种代价至少包含两个方面:其一,破坏了法律。一方面努力宣传法治,一方面允许某些人凌驾于法律之上,那么不会有人真的相信法治。丰台检察院起而抗诉,也许本来出自公心,但是在这种背景下显得像个笑话。其二,污染了人心。徐建为什么会以为强奸像家常便饭一样?女警官为什么对李蕊蕊所受的伤害无动于衷?因为他们被装进了截访维稳的系统。

包括我在内,很多人都写过文章论证,抗议不是什么可怕的事情,它是现代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过我们都忽略了,当局考虑的问题是:假如真的让上访者上街抗议,那将会是什么样的后果?

如此,我们再来回味徐建的这句话——“谁强奸你?都睡觉去!”——就能读出它更丰富的含义来。说前半句的时候,他是一个强奸者,自我辩解,但又无所畏惧,无耻抵赖;说后半句的时候,他摇身变成一个管理者,正在维持黑夜里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