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证清白”自己就不清白

 

 

 

闫德利在北京一家餐馆打工,假如不是有人冒用她的名字写博客,她几乎没有机会出名。一夜之间,她成为万千网民咒骂的邪恶的下贱女人;又在一夜之间,她成为清白无辜、含冤受屈的当代窦娥。媒体为什么转怒为怜?因为她能“自证清白”。

那个博客宣称她是感染艾滋病毒的卖淫女,正在通过性渠道疯狂报复社会,并公布了279名“嫖客”的手机号码,还以创造流行语的口气说:“我的人生既然已经烂了,那就要烂出名气。”

媒体果然上当了。卖淫女歇斯底里,众嫖客自作自受,这样的新闻百年不遇,媒体如获至宝。闫德利有了一个新的名字——“艾滋女”。在几乎没有任何采访证实的情况下,“艾滋女”的故事在多家媒体上传播,无数网民以道德的名义对她进行谴责和辱骂。

闫德利家乡河北容城的县委县政急了,为了不“损害容城的形象”,让警方和疾控部门多次联系闫德利,希望她回家接受检测并配合调查。政府和公众舆论要求或者期待她做的事情,就是“自证清白”。闫德利来到容城县疾控中心查艾滋,检测结果呈阴性;她的血样又被送到保定疾控中心复检,依然呈阴性。这还不够,她又在疾控制中心人员的陪同下,赶赴北京权威部门进行第三次检测,最终宣告未感染艾滋病毒。同时,她详述自己的工作经历,以证明没有当过“坐台小姐”。

一个没有任何艾滋病毒感染症状的人,要在不同的地方连续检测三次,就为了证明所谓的清白。这个“清白”对政府、媒体和公众是如此重要,听到结果之后,政府宣称要开新闻发布会,媒体开始自我检讨,网民们的辱骂转向陷害她的黑手。我不禁为她感到庆幸,同时也为另外一些人群感到悲哀。在这场舆论狂欢的背后,还站着数量庞大的艾滋病毒感染者和“坐台小姐”,他们知道此事后会想什么?假如是他们受到这样的攻击,又如何去“自证清白”?

这让我想到接二连三的“处女卖淫案”。若干从来没有性交经历的女青年,被警方污为妓女,为了“自证清白”,去医生检查处女膜。一旦发现“那薄薄的还在”,媒体就能理直气壮地为她喊冤,警方也无话可说。当然,也有例外的时候,比如2002年,江苏盐城女青年金某被警方指认为卖淫女,金某证明了自己仍是处女之后,警方辩解说处女也可以卖淫。警方和舆论似乎不知道,更应该强调的是,非处女也可以不卖淫。2009年发生在昆明的“小学生卖淫案”中,警方发现对方在查验处女膜时造假,立即反败为胜。就这样,社会公正寄生于一小片肉膜。我不知道全中国妇女中处女和非处女的比例,猜想后者要远远多于前者吧,当她们受到同样的冤屈时,又如何去“自证清白”?

检查处女膜本身就是荒谬的,造假不过是这种荒谬逼出的辛酸闹剧,警方及当地宣传部门竟然作为把柄牢牢抓住,实在是对现代文明的侮辱。可悲的是公众又如此买账,过度关注处女膜以致忘记了事件的核心,那就是公权力有没有被滥用从而损害了公民权利——包括非处女和卖淫女都同样享有的权利。

同理,闫德利事件的核心是她遭到了诽谤。不管她是不是艾滋病毒携带者,是不是卖淫女,都不应该遭受攻击。甚至是一个罪犯,你也不能冒他的名开博客,无中生有地说一些损害他的名誉的事情。警方应该把力气花在调查诽谤事件本身,媒体也没有必要津津乐道于她的“自证清白”。

15 comments ↓

#1 匿名 on 10.22.09 at 16:16

ggg

#2 匿名 on 10.22.09 at 20:53

入骨三分,抓到了要害!

#3 匿名 on 10.23.09 at 00:04

检查处女膜本身就是荒谬的,造假不过是这种荒谬逼出的辛酸闹剧,警方及当地宣传部门竟然作为把柄牢牢抓住,实在是对现代文明的侮辱。可悲的是公众又如此买账,过度关注处女膜以致忘记了事件的核心,那就是公权力有没有被滥用从而损害了公民权利——包括非处女和卖淫女都同样享有的权利。 我们社会的公信力在哪????疑罪判无罪已经成为现代文明的今天,我们的社会怎么呢??????????????

#4 匿名 on 10.23.09 at 00:12

是非的标准是知者的良心

#5 法瑞尔 on 10.23.09 at 11:20

人都喜欢用着正义和道德名头辱骂他人
即使他们可能知道那不是真的也一样
当然我也挺喜欢的

#6 匿名 on 10.23.09 at 13:32

我有个问题,公权力被这样的滥用是有广泛的民意基础的。在这场狂欢里首先要被批评的是民众愚蠢无聊的狂热和无良的媒体。

长平先生,您一直致力于批评公权力,这种批评往往是具体和长期的,而对民众的批评相对则少的多。但我觉得很多问题和民众自身的蒙昧有很大的关系,所谓道德杀人,民众愚昧的力量是很强大的。就像日本军国主义无法离开其民众土壤一样。您所批判的集权也有非常肥沃的民意土壤,您觉得应该如何看待和解决这个问题呢?

#7 匿名 on 10.25.09 at 15:59

我觉得倒是作者为了显示自己的道德高度而在刻意贬斥其他人的道德观。人们愤怒或者抨击的是她卖淫行为吗?是她的艾滋病的遭遇吗?我想人们更多的是对她恶意传播的愤怒罢了。这样的愤怒你不能简单地加以否定吧。
至于检验清白,这让我想起一个典故,有史学家说斯大林是沙皇的间谍,并拿出有关文件,然后,另外的史学家怎么办?是以斯大林一贯的作风或者思想来这么这个事情的荒谬吗?不是,他们是以这个文件在时间以及署名等等的虚假来证明这一事情的不可采信。那么,在这个事件当中,你让警方如何办?说男方诽谤你,就得证明这个事情的虚假,不是说证明你没卖淫或者得艾滋病,但至少得证明你没传播疾病吧,否则这算是犯罪行为了吧,但这个证明方式作者认为是什么?不是请她验明一下,难道是把名单上的男人都请来验一遍?
政府部门在这个事件中,如果说闫德利有扩散艾滋病的嫌疑,那么有关部门进行疾病防控,让她做有关调查,并不为过吧?否则,试想,那么多人可能被感染,后果如何?恐慌多大?事情没弄清之前,对相传的200多人性接触者,不明确的给出个女方是否真是艾滋者,就是对他们的不服责任,也对网民的蔑视。而如果就像作者所言,问题核心是遭到诽谤,那么是不是警方也该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是散播隐私还是恶意捏造,进行诽谤?
况且,在这个案件中,诽谤侵害的行为人是个人,不是政府部门。和卖淫女案有可比度吗?我觉得是为了加大道德力度故意捆绑的。

#8 匿名 on 10.25.09 at 16:06

不验明,难道以自己一贯的表现,一贯的思想,来证明自己的作风正派,不会有艾滋病?以证明是对方在诽谤自己?事实才能证明一切,不是吗?
在墙和鸡蛋之间,你永远站在鸡蛋一边,以表现上面有人赞美你的一直批判公权力,我认为批判和质疑是必要的,但是,如果鸡蛋和墙离得很远,墙压根没压到鸡蛋之虞,你非把鸡蛋挪墙下,然后,扶住墙干嘛?这件事件我没看出多少公权力的侵犯。那只是个人对个人的中伤。如果把适当的调查取证也作为侵犯,那警方什么都不必开展了,受害人说啥是啥了~无论是非处女还是卖淫女,其实,还得加一条,罪犯的正当权益也得受保护吧。至少也得给他最合适的罪名吧。侵犯隐私和恶意诽谤是两个概念吧?你总得让警察调查吧

#9 匿名 on 10.25.09 at 16:18

在非典期间,或者H1N1期间,如果有人有相关症状,请他去检查或者在确定之后隔离,算不算对个人侵犯伤害?在患艾滋病并有传播它的传言之下,你当然可以说是诽谤,那你这诽谤的结论何来?是验明之后的马后炮而已,在不确定的情况下,请她做鉴定是不是可行的呢?是不是对那被公布的名单的人的负责?你也可以说,这是诽谤,那些不是嫖客,但这也是马后炮,当时,什么都没确定,你认为应该如何做?
就算闫德利说自己是被诽谤了,那么她报案,然后如你所说要追查,那么说是诽谤的证据是什么?你说不是验明,那如何证明?诽谤的人是她男友,我不明白怎么就和卖淫案一样,卖淫案是警方诬陷为卖淫,能算公权力的伤害,这算什么?调查算伤害,那么不调查呢,是不是让她更不清不白受伤害?

#10 匿名 on 10.25.09 at 16:25

我觉得就这篇文章的观点,对卖淫案很贴切,但对于这个案例很牵强,不知道为什么就加在一块儿,可能都是弱势群体,然后都有歧视,还有对政府强势的反抗,所以比较能迎合很多人的认同心理和占据道德高度吧,但就文章而言,例子用错了,整个文章就大打折扣了

#11 匿名 on 10.25.09 at 16:29

我觉得人一出名,比方说成了知名的媒体人啊什么的,可能就比较容易有道德责任感,这很好,但可能太注重了,就有些做姿态的感觉,什么都要往深度上挖,往高度上拔~~这样很累的。

#12 jjk128128 on 10.25.09 at 18:38

先生本篇文字末尾“警方应该把力气花在调查诽谤事件本身”一句切中肯綮!“可悲的是公众又如此买账”这句读后让人心疼!

#13 悟空 on 10.25.09 at 21:53

我有个问题,公权力被这样的滥用是有广泛的民意基础的。在这场狂欢里首先要被批评的是民众愚蠢无聊的狂热和无良的媒体。

长平先生,您一直致力于批评公权力,这种批评往往是具体和长期的,而对民众的批评相对则少的多。但我觉得很多问题和民众自身的蒙昧有很大的关系,所谓道德杀人,民众愚昧的力量是很强大的。就像日本军国主义无法离开其民众土壤一样。您所批判的集权也有非常肥沃的民意土壤?

您是如何看待批评民众这件事情呢?还是您的重点只是在批评公权力上?

我很喜欢您的博客,第一次发言是匿名的,我觉得不好,所以又重复一下问题。还是表明字号比较好。

#14 yangjizhuoma on 10.30.09 at 09:26

先生说得对!
警方应该把力气花在调查诽谤事件本身,社会公正怎么能寄生于一小片肉膜?

#15 匿名 on 11.04.09 at 08:39

在这块神奇的土地上,对任何有良知的人来说,那绝不亚于生活在地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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