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摄权

拙文《警察有权对人拍照吗》受到不少关注,一些专业人士来和我讨论,收获甚大。该话题最好的例子是艾未未的纪录片《老妈蹄花》。这是一部了不起的纪录片,内涵非常丰富,拍与被拍是其主题之一。我这篇文章就是在看了这部片子之后写的。但是我没有把它写进去,有两个原因:一是当时想在南方周末发表——结果还是被毙了,转投长江日报发表了;二是,作为例子太浪费了,准备单独撰文分析。刚才石扉客说,他也早有此意。他干过电视记者,应该写得更好。所以先期待着他的文章,并期待更多的讨论。

判 决 书

 

抱歉,前面贴的图少了一张。我是从网上拷的,再去找时,竟然没有了。不翻墙的话文字也多被删了,这里拷一份来,似乎还缺少了没收物品清单。

    刑 事 判 决 书

    (2009)一 中 刑 初字第3 9 0 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 检 察 院 第 一分院。

    被告人L XB,男,53岁(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长春市,博士研究生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青春街5号2-1-2号,暂住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1991年1月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免予刑事处分;1996年9月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处劳动教养3年。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8年12月8日被拘传,12月9日被监视居住,2009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丁锡奎,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尚宝军,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刑诉(2009)247号诉起书指被告人L XB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张荣革、代理检察员潘雪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L XB及其辩护人丁锡奎、尚宝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指控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L XB出于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自2005年以来,通过互联网先后在「观察」、「BBC中文网」等境外网站上发表《中宫的赌彩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宫赌彩》、《赌彩掘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等煽动性文章。在文章中造谣、诽谤﹕「自从中宫掌权以来,中宫历代赌彩者最在乎的是手中的权力,而最不在乎的就是人的生命」;「中宫赌彩政权提倡的官方爱国主义,是『以党代国』体制的谬论,爱国的实质是要求人民爱赌彩政权、爱赌彩党、爱赌彩者,是盗用爱国主义之名而行祸国殃民之实」;「中宫的这一切手段,都是赌彩者维持最后统治的权宜之计,根本无法长久地支撑这座已经出现无数裂痕的赌彩大厦」。并煽动﹕「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自由中国的出现,与其寄希望于统治者的『新政』远不如寄希望于民间『新力量』的不断扩张」。

    2008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L XB还伙同他人起草、炮製了《零八县长》,提出「取消一党垄断执政特权」、「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等多项主张,试图煽动颠覆现政权。L XB在徵集300馀人签名后,将《零八县长》及签名用电子邮件发给境外网站,在「民主中国」、「独立中文笔会」等境外网站上公开发表。

    被告人L XB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L XB犯罪的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司法鑑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L XB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罪行重大。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答辩

被告人L XB在法庭审理中辩称﹕自己无罪,自己只是行使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自己所发表的批评性言论,并未给他人带来实际损害,也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被告人L XB的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L XB撰写的6篇文章及《零八县长》没有造谣、诽谤、诬蔑的内容。L XB所发表的文章属于公民言论自由、表达个人观点的范畴,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L XB出于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于2005年10月至2007年8月间,在其暂住处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以撰写并在互联网「观察」、「BBC中文网」等网站发表文章的方式,多次煽动他人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L XB在发表的《中宫的赌彩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宫赌彩》、《赌彩掘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文章中诽谤﹕「自从中宫掌权以来,中宫历代赌彩者最在乎的是手中的权力,而最不在乎的就是人的生命」;「中宫赌彩政权提倡的官方爱国主义,是『以党代国』体制的谬论,爱国的实质是要求人民爱赌彩政权、爱赌彩党、爱赌彩者,是盗用爱国主义之名而行祸国殃民之实」;「中宫的这一切手段,都是赌彩者维持最后统治的权宜之计,根本无法长久地支撑这座已经出现无数裂痕的赌彩大厦」。并煽动﹕「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自由中国的出现,与其寄希望于统治者的『新政』,远不如寄希望于民间『新力量』的不断扩张」。

    2008年9月至12月间,L XB又伙同他人撰写了题为《零八县长》的文章,提出「取消一党垄断执政特权」、「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等多项煽动性主张。L XB伙同他人在徵集了300馀人对文章的签名后,将《零八县长》及签名用电子邮件发给境外网站,在「民主中国」、「独立中文笔会」等境外网站上发布。L XB在互联网站发布的上述文章,被多家网站链接、转载并被多人浏揽。

    被告人L XB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证言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刘霞的证言证明﹕她是L XB的妻子,与L XB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家中一共有三台电脑,其中一个台式机,两个笔记本电脑。因为她根本不懂电脑,所以她从来不用家中的电脑,平日都是L XB在使用电脑。L XB使用电脑主要是写文章和上网,家里只有她和L XB两个人单独住,没有其他人,平时家里也不怎麽来客人,L XB有聚会也基本都是到外面去。家里的电脑以什麽形式上网她不清楚,是2001年底L XB联繫安装的。她和L XB平日的生活来源就是L XB写东西的稿费,L XB在银行以她的名字开户,稿费不定期的汇到帐户里,她每月不定期的去银行取钱。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和木樨地支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和《银行汇款单据》证明﹕L XB的妻子刘霞的银行帐户接收和支取过境外汇款(外币)。

    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协助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查的覆函》证明﹕L XB使用的ADSL帐号,有上网纪录。

    4、证人张祖桦的证言证明﹕他与L XB于2008年年底共同製作完成了《零八县长》,他也徵集了签名,后L XB将《零八县长》发表在境外网站。

    5、证人何永勤的证言证明﹕2008年12月初,他到L XB发的《零八县长》的电子邮件,L XB让他看后签名,他看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回覆L XB,表示同意签名。

    6、证人赵世英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份,L XB通过网络向他传送了县长,并徵求他的修改意见,让他寻找别人签名,他在一次聚会上拿出县长给聚会的十多人传看,有4人表示愿签名。L XB还通过网络让他到广州徵集签名,他到广州徵集了5人签名。

    7、证人姚博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份,L XB在一次他见面时,跟他说了县长的事,他同意在县长后签名。

    8、证人周舵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份的一天,L XB到他家给他看了《零八县长》的文稿,让他帮助修改。L XB走后他看了文稿内容,但没修改。当时没谈签名的事,可后来在网上看到县长时有他的签名。

    9、证人范春三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底,他和L XB等人一起吃饭时,L XB拿出《零八县长》给他看了,L XB问他是否签名,他同意签名。他知道L XB在境外的「博讯」、「独立中文笔会」等网站上发表文章,也在网上看到过,L XB的文章内容都是时政评论类的。

    10、证人徐君亮、智效民、滕彪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至12月间,他们的电子邮箱先后接收到电子邮件《零八县长》,不知是谁发给他们的,他们分别签名后将《零八县长》发回了原邮箱。

    11、证人王仲夏的证言证明﹕2008年12月份,他在网上看到《零八县长》,他认同文章内容签了名。后他印製了一些《零八县长》的文化衫,想自己穿和给别人穿,宣传《零八县长》。

    12、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及特证照片证明﹕2008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L XB的居住地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进行了搜查,发现并扣押了L XB撰写并发送文章到互联网的工具二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电脑和一份《零八县长》(徵求意见稿)的打印件。

    13、北京市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08年12月13日对搜查起获的L XB的三台电脑内存储的数据进行了电子数据司法鑑定,鑑定中发现、提取到电子文本《中宫的赌彩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宫赌彩》、《赌彩掘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和《零八县长》。

    在电脑中的SKYPE聊天软件纪录信息中,发现、提取该软件自2008年11月至12月8日间,多次发送《零八县长》及其「徵求意见文本」的纪录。

    14、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工作说明证明﹕

    (1)2008年12月19日至2008年12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L XB」的文章《L XB﹕中宫的赌彩爱国主义》,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http://epochtimes.com(大纪元)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5年10月4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5个。

    (2)2008年12月19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L XB」的文章《L XB﹕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http://epochtimes.com(大纪元)和域名为http://www.observechina.net(观察)的网站,网站服务器均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6年1月5日和2006年1月6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共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贡链接共计5个,总点击率402次。

    (3)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L XB」的文章《L XB﹕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http://epochtimes.com(大纪元)和域名为http://www.observechina.net(观察)的网站,网站服务器均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6年2月26日和2006年2月27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5个,总点击率748次。

    (4)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署名「L XB」的文章《L XB﹕多面的中宫赌彩》,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http://www.secretchina.com(看中国)和域名为http://www.observechina.net(观察)的网站,网站服务器均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6年3月13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6个,总点击率512次。

    (5)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L XB」的文章《L XB﹕赌彩掘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http://www.secretchina.com

看中国)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6年5月7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7个,总点击率57次。

    (6)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L XB」的文章《L XB﹕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http://www.minzhuzhongguo.org(民主中国)和域名为http://www.renyurenquan.org(人与人权)的网站,网站的服务器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7年8月1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8个,总点击率488次。

    (7)2008年12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标题为《零八县长》的文章。该文章在于域名为http://www.chinesepen.org(独立中文笔会)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络发布时间为2008年12月9日。作者署名为公民群体。同日在域名为http://www.boxun.com(博讯)和域名为http://www.minzhuzhongguo.org(民主中国)的网站,发现并下载了标题为《中国各界人士联合发布〈零八县长〉》的文章,网站服务器均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8年12月8日和2008年12月9日。上述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12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33个,其中境外网站19篇,总点击率5154次,回复158篇。2009年12月9日,在域名为http://www.2008xianzhang.info(零八县长)的互联网站发现,该网站首页显示截至2009年12月9日,《零八县长》签名共计10390人。

    (8)2009年8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对L XB使用的电子邮箱进行了核查,经查,L XB使用的邮箱属境外,通过密码登陆邮箱中核实,邮箱发件箱中最早发件时间为2008年11月25日,发送的邮件中有30封涉及发送《零八县长》。

    15、L XB签字确认的文章证明:L XB对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下载、保存的文章《L XB:中宫的赌彩爱国主义》、《L XB: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L XB: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L XB:多面的中宫赌彩》、《L XB:赌彩掘起对世界民主的负面效应》、《L XB: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零八县长》及从其电脑中提取的电子文本《中宫的赌彩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宫赌彩》、《赌彩掘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进行了辨认,L XB确认辨认的文章是其撰写并发布到互联网上的文章。L XB辨认并签字确认的文章,有上述事实认定的煽动性言论。

    16、被告人L XB的供述证明:L XB供认其使用电脑撰写上述文章并发布在互联网站上,L XB的供述与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

    17、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北京市公安局于2008年12月8日晚,在L XB的住处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门502号将L XB抓获。

    18、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中刑字第2373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96)京劳审字第340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L XB于1991年1月26日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免予刑事处分;1996年9月26日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处劳动教养三年。

    19、公安机关出具的身分证明材料证明了被告人L XB的姓名、住址等身分情。

    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L XB以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递信息快、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特点,採用撰写并在互联网上发布文章的方式,诽谤并煽动他人推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犯罪时间长、主观恶性大,发布的文章被广为链接、转载、浏览,影响恶劣,属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依法应予从严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L XB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L XB在法庭审查中提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已充分证明L XB利用互联网的传媒特点,以在互联网上发表诽谤性文章的方式,实施煽动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的行为,L XB的行为显已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构成犯罪。故L XB的上述辩解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纳。根据被告人L XB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L XB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L XB犯罪所用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贾 连 春

    代理审判 员 郑 文 伟

    代理审判员 翟 长 玺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判决书

我看有人用图片,是为了防敏感词吧?我也试试。

警察有权对人拍照吗?

    

相机和摄像机正在成为一种新的警具。警察对这种日益轻便的新技术的使用越来越频繁,而且越来越无所顾忌。不仅是参加“集体散步”,就是去找政府部门反映情况,甚至出席一个会议,你都有可能面临端着相机或摄像机的警察零距离拍摄。警察有权力这样做吗?

也许不少人认为,他们当然有这个权力,利用新技术来维护社会稳定,这体现了警察队伍的先进性。但是,公民社会的进步,往往是从被认为没有问题的地方开始的。公权力的每一个举动,都应该置于严格的审视之下。

首先要讨论的是肖像权。肖像权是一种人格权,对肖像权的侵犯就是对人格的侵犯。前些天我在一次群众聚会上看到,当警察把镜头靠近民众时,很多人的本能反应就是愤怒的吼叫:“不要拍我!”这就是人格尊严受到伤害的表现。肖像权不仅包括使用权,也包括摄录权。当一个人没有被合法地认定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警察没有向他出示合法的侦查或询问凭证时,他有权拒绝别人录制自己的肖像。

新闻记者是否有例外的采访权,一直存在争议。普遍认可的看法是,在新闻事件现场,已经成为新闻要素的人物在媒体上是没有肖像权的。如今摄影摄像器材的改进,让记者丧失了工具上的特权。博客、twitter等自媒体的出现,也让这个话题面临新的挑战。但是我认为,掌握公权力的警察的拍摄行为,不在此讨论范围之内。

其次是警察的取证权。收集证据,既是警察侦破案件的权力,也是他们的工作权利。人们通常也认为,警察的拍摄,是为了保留证据。他们回去之后,可以慢慢回放和分析。但是,不用上警校也应该知道,合法取证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对于没有立案的事情,警察有权收集证据吗?遑论一些根本就不涉嫌违法的人。即便是犯罪嫌疑人,也要履行相关法律程序,收集的证据才合法有效。按照传统的方式,警察讯问之后,需要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认可。就算当事人说过了,他也可以拒绝签字,因为他有修正自己的表达的权利。此外,他还有沉默的权利。如果是录音,必须经过当事人同意,法庭才会认可,更不用说当事人明确拒绝的情况。显然,录像也在此之列。根据经典的法律解释,未经同意的取证,同样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权。

警察可以辩解说,和很多公共场所都安装录像设备一样,摄录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安全。那么我要说的是,第一,在公共安全和个体隐私的权衡中,这些设备哪些地方可以安装,哪些地方不能安装,本来就存在争议,对它的突破更应该小心谨慎。第二,现场亲历者都知道,这些固定的设施,和警察当面的拍摄,有着本质的区别。手持相机或摄像机的警察,是活动的摄录装置,具有临时性、主动性和选择性,所起的作用就不止是监控了,还有警告和恐吓。

这后一点,是亲历者最强烈的感受。很多人相信,警察不停地拍照和录像,尤其是对着并非犯罪嫌疑人逐一拍摄,多半并没有什么证据价值,而是把相机和摄影机当作警具使用,给人施加威压。有一些人在现场拿起相机来和警察对拍,就是为了缓解镜头给自己带来的恐惧感。但是,这需要极大的勇气,很多人根本不敢这样做,做了也可能遭到警察的阻止。

在影像学的研究中,拍与被拍就是一种权力关系。警察本身已经被充分赋权,滥用警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如果再随心所欲地征用影像权,那就等于再叠加一重权力。相应地,媒体和民众有理由依靠影像的力量,对公权力使用者进行监督。众所周知,作为公职人员,官员和警察的肖像权和名誉权都应该为舆论监督让步。

我记得这个争论曾经在香港发生过。游行队伍中的人们,反对警察现场拍照;警察则认为,这是必要的安保措施。最后双方的妥协是,警察只能远距离地摄录。换句话说,警察至少要像固定的电子装置一样,让人感觉不到当面威胁。毕竟,免于恐惧的自由,是一项基本的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