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黑车”更黑的是权力畸变

 

一个少年沿着湄公河旅游,经中国、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和越南,一路上搭便车和便船,既方便又省钱,而且还有很多意外的乐趣。这是我刚刚听一个马来西亚朋友讲述的自己年轻时的浪漫经历。这种故事在中国内地恐怕就要绝迹了。

汉口火车站挂了一个巨大的警示牌:“请不要搭理陌生人问话,谨防上当受骗。”类似的提醒随处可见。本来就缺乏安全感的中国人,对陌生人的防范和敌意还在与日俱增。

广州、武汉等地的火车站治安已经让人触目惊心,但这还不是最糟糕的情形。在这些地方搭理陌生人,你可能会上当受骗。而在通常被认为比较斯文的上海,假如你搭理陌生人,让他搭一个便车,你遭遇到的将是以执法的名义对你进行野蛮的打劫。

上海闵行区的张先生驾车上班,在路口等候红灯时,一男子上前来声称胃疼,打不到车,要求搭一段便车回家。好心的张先生让他上了车,开到他所指的地点,“胃疼”先生突然抢拔了他的车钥匙,七八个人将他拖出车外,卡住他的脖子,反扣他的双手,搜走了他的驾驶证和行驶者。

张先生遇到了劫匪吗?一个神志正常的人都会这样认为。不过比劫匪更可怕的是,这些人身穿制服,声称自己是在执法。那位“胃疼”先生,原来是俗名“钩子”的“协案人员”,装病设了个陷阱。张先生予人方便,被认为涉嫌非法营运。他四处奔走,投诉无门,只好交了1万元罚款和200元停车费,并保证放弃陈述和申辩之后,取出了自己的车。

张先生到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投诉,申诉自己好心竟然受罚,对方的回答是:“他胃疼关你什么事?”如果你对官员如此冷血感到好奇的话,那么再看张先生到更上级的部门闵行区建交委得到的答复:一位王女士坦然说,抓错人通常就算了,只怪他运气差。一位万姓科长说,没有雇佣社会人士诱骗车辆,“没有这种人”,“那很有可能是一部分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配合执法”。

“钩子”的存在是一个公开的秘密。也许,既然能够采用如此手段执法,万科长的公然撒谎也就见怪不怪了。

一年前,上海曾经发生“黑车”司机刺杀“钩子”的悲剧,当时很多媒体都进行了详细的报道,莫非万科长已经忘了?《南都周刊》的记者还深入“钩子”内部进行调查,写出了长篇报道。透过这篇报道,我了解到,利用“钩子”执法的恶劣之处,远远大过少了一些浪漫的旅途,或者好心得不到好报,而是利用弱势群体的困境,让他们互相厮杀和仇视。那些下岗的、外来的、生活窘迫的人们,被迫开起了黑车,同样来自这些阶层的人,当上了“钩子”。

从张先生好心受罚的网络反应来看,“钩子”再一次被“黑车”及非“黑车”司机仇视,有人声称遇上了一定要碾死他们。司机们也应该知道,在他们被“钩子”钩住之后,缴纳的上万元罚款中,“钩子”只能得到200-500元。他们的命运,也就是一个鱼饵而已,既有可能被鱼吃掉,也有可能被钓鱼的人扔掉。

显然,去年的悲剧并没有让上海交管部门有所反省,“钩子”执法的范围反而扩大了,不仅针对真正的“黑车”,还去诱惑更无辜的上班族;不仅假装正常打车,还冒充“肚子疼”、“家人出事”的可怜虫,直接摧毁我们人性中所剩无几的善良。

曾经有一个“钩子”对记者说:“做钩子的,都是黑社会,不是好人,我也是坏人,就是合法抢钱啊。但我不抓车,也有别人来抓车。”从这一段自白和辩解中,我们不仅可以看到上海交管部门对人伦道德的摧残,还可以发现公权力堕落的秘密——“都是黑社会”居然和“合法抢钱”出现在一个句子里,还如此水乳交融,令人不寒而栗。

“黑车”到底黑在哪里呢?就是没有向这些部门和出租车公司交纳管理费用而已。管理费用该不该交?那要看它的设置是否合理。如果垄断性太强,市场被扭曲成畸形,部门利益和出租车公司的利润高得离谱,没有“黑车”那才是怪事。

通过市场调节,辅以适当管理,“黑车”并不至于如此“猖狂”。但是由于权力的贪婪,这种调节的渠道被阻断了。这才是“黑车”存在的根源。跟这种权力畸变相比,“黑车”实在算上不有多黑。

抓错人不要紧,说错话不可恕?

 

 

昆明“少女卖淫”案在短暂的舆论狂欢之后,迅速低调收场。最近《南风窗》首次报道了云南官方对此案的调查结果,距离发出通报已经快一个月时间了。对于一个备受关注的新闻来说,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

看了这个以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名义发出的联合调查组文件中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建议”,你心头的上述疑问就会释然,因为这个调查组重点查处的正是报道新闻的媒体。据悉,这个案件及其查处结果,在云南成为不折不扣的敏感话题,当地媒体上没有任何报道,也没有人愿意在公开场合谈论。

联合调查组确认了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警方的确抓错了人,而且“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执法程序不规范不完备、涉案财物监管不规范及弄虚作假应付调查”。不仅如此,“在文件中,调查组已经查明王家桥派出所存在利用强制性病检查与医院合作实现‘收费与返还’的情况,还有对抓捕卖淫嫖娼罚款有提成奖励等情况”。然而,建议处理的警方人员“级别很低”,只限于基层派出所的层面,连区公安分局的领导都没有涉及。

受到重点查处的,是昆明的媒体。四家市场化报纸中,有三家被建议处分。三位总编辑或副总编辑分别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及“直接责任”,而更上级的报业(出版)集团的分管经理,也被“诫勉谈话,责成写出深刻检查”。

尤其令人惊讶的是,在这份处分建议中,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的名字赫然在目。伍皓曾经因为组织网友调查“躲猫猫”案而成为新闻人物,随后又因实名发帖讨论“少女卖淫”案而备受关注。

在那场讨论中,尽管披露了昆明警方工作瑕疵,但是伍皓更严厉地斥责了有关记者的报道,也为警方及相关部门的形象进行了辩护。显然,他的骑墙行为并不讨好,有官员还指责他“工作观念过于超前,会把云南引入舆论灾难”。因为他“在把握宣传方向、舆论导向方面负有一定领导责任”,所以被建议“谈话提醒”。

简而言之,这个调查组认为,警方为了集体创收和个人提成奖励,错误地抓人、罚款、拘押、逮捕,都是小问题,远远不如媒体报道这些问题的危害更大。媒体报道的硬伤是误报“处女膜检查报告”(有记者仍然存疑,但是没有机会采访报道了),但是他们所犯错误显然不止如此,还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执行有关宣传纪律”,更重要的是“舆论导向错误”。显而易见,假如媒体不去报道,就算警方抓错了人,“简单粗暴”地关人打人,也不会有人建议给予处分。

再进一步说,假如媒体不去报道,可能连警方这些错误都不存在,抓错了也没啥要紧,利用抓捕卖淫嫖娼来创收(也许挣的钱比妓女和鸨儿还要多),那也没有问题,云南的形象依然完美无缺。

事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怎样宣传,这是很多官员长期以来的思维定势。他们甚至把是非混淆、黑白颠倒当作宣传战役的胜利,教育人们撒谎不用脸红,良知并不存在。这使得媒体成为厚黑学的教材,社会成为潜规则的赛场。官员理直气壮地认为,警方枉法不会导致危险,而媒体报道会带来灾难,这是一种什么样的观念?

具有反讽意味的是,在此之前,伍皓反复大谈宣传部工作的转变,认为“尽快地揭示真相、发现真相、探索真相、呈现真相”,“满足公众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及监督权”是宣传部的职责。更早的时候,昆明市委书记仇和号召各党政部门要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称“新闻媒体是我们的保健医生”。很多人都以为,云南已然成为媒体开放的前沿。为什么在一夜之间,可以来一个360度的大转弯,连一个热点案件的后续情况都不能披露和讨论呢?这足以让人警醒,舆论革新和言论自由,是不是某个地方官员开明一点就可以给出的免费午餐?

在昆明“少女卖淫”案中,媒体报道并非没有值得检讨的地方。比如在同情当事人的情况下,如何更准确地把握事实?当警方不肯配合披露事实的时候,记者该如何报道?等等。但是,媒体报道的错误,应该通过更多的报道来矫正,而不是默不作声,或者听从指令。

而且,要处分媒体,应该参考美国著名的言论案件“沙利文”案中,布伦南法官所确立的“实际恶意”原则。此案中,布伦南法官在法律史上留下了这样的著名论断:“于传播资讯之过程中,要求传媒所及之任何事实均属正确无误,恐非易事。对以此为业者,此种天衣无缝之要求标准,更系难如登天,对被告极为不利”,“尤其原告为公务员,……妨害名誉之法制即可能成为政府打击异己之利器。”

令人遗憾的是,在昆明“少女卖淫”案的处理中,云南官方通过纪检系统来实施,避开了司法途径,昆明的媒体连站在被告席上的机会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