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流广告禁令为何反遭人流?

一周前,来自北京的一道紧急禁令把很多媒体都吓了一跳。这道禁令由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要求所有报刊从11月1日起一律停止发布包括无痛人工流产在内的12类医疗广告。限期到了,大家却发现一些报刊上人流广告并没有消失。
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广告的标题变成了“意外怀孕“、“终止妊娠”等等。工商部门表示,这样一变脸就不知道该不该禁了,自己无法界定,得请示工商总局。
仅仅在标题上套了个小马甲,广告内容、机构、联系电话和地址都跟以前一样,工商部门就不认识了?就算他们真的不认识“终止妊娠”加上“让怕痛的你不再痛”就是无痛人流广告,记者不是已经讲得明明白白了吗?是什么蒙住了他们的眼睛?
这让人想起8月份的那道类似的禁令,即工商部门联合广电总局发布通知,禁止电视台播放丰胸等广告,如今一些地方电视频道依然波涛汹涌。如果不出意外,可以预见,无痛人流广告很快又会在报刊上登堂入室。这道禁令反倒将被人工流产掉,而且是无痛的,皆大欢喜——工商部门既然假装不认识,报社和广告主作为从中渔利者,自然会得寸进尺,步步推进了。
本来,从整个社会来说,对于满大街人尽皆知的医疗骗子,没人去查去管,却重点来查骗子的广告,就像不去抓杀人犯却全力追捕卖管制刀具的人一样,无论如何都让人有本末倒置的感觉。这且不去说它,毕竟卖管制刀具也是非法的行径。满报纸的性病和人流广告也着实让人讨厌,而且贻害无穷,的确应该管一管。
问题在于,为什么一直就没人管,导致泛滥成灾的局面?工商部门此前的理由是,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其实,查一查《广告法》就知道,这个法律制定得十分细腻了,这类广告明显地违背它的多处规定,如“广告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等,而且对于如何处罚也是说得清清楚楚,“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法律颁布十多年来,跟很多法律一样,成了无人过问的点缀,真正要管理的时候,还得靠一纸行政命令。也就是说,本来该依法进行管理的机构没有管理好,不仅没有人追究,反倒使它拥有了更多发布紧急禁令的行政权力。任其放纵,然后坐等权力的降临,它又何乐而不为呢?
这种一刀切的行政命令,难免和现存的法律发生抵触。比如,有正规医院要刊登一则人流广告,内容一点也不夸张,一点也不误导,用语科学健康,于法于理都应该是被允许的,但是于这个紧急禁令来说却是犯规。尽管这种极端的例子未必真的发生,但是从法理上来说,这里面却存在明显的问题。
另外,由于疏于依法进行常规管理,让骗子广告出现一个灭一个,等到发布紧急禁令的时候,这些广告背后已经形成了巨大的利益链,以及为数众多的就业大军,并不是一纸禁令就可以简单处理的,正如蚁漏成了大决堤,就不是那么好堵了。
对于一个初级和谐的现代社会来说,只有一丝不苟的依法常规管理才是最有效的,也是最可靠的。

洪峰有抗议的权利

作家洪峰上街乞讨,引发了热烈的讨论。但这次讨论跟此前的“梨花体诗歌”、“超女纪念碑”、“换偶”等讨论一样,都被迅速地误导,其初衷被扭曲甚至背弃,偏离主旨的引申成为主要议题。
这个事件的初始含义并不复杂,那就是一个人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采取上街乞讨的方式进行抗议。本来,无论其抗议的对象是谁、争议的内容是什么、是否将无可争议地得到公众支持、最后的结果会怎样,他的和平抗议行为本身都不应该受到指责,因为这是他的权利。这个权利是独立存在的,并不因其抗争的内容而存废。正如对待一个人的表达权,“我不同意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一样,即使你坚决反对他抗议的主张,也不应该对他的抗议行为本身进行挖苦嘲讽。
事实并非如此。观察媒体的报道,这种权利意识从一开始就缺位,话题立即变成一个作家该不该拿工资。有人认为著名作家得不到尊敬是我们时代的耻辱,有人认为作家就应该靠稿费生活。这个话题固然很重要,但是在这里它变成了对权利意识的遮蔽,似乎赞成作家拿工资的人赢了,洪峰就可以抗议,否则他的上街就是胡闹。
还有一种报道倾向,就是把洪峰的乞讨当作真正的乞讨,拿他的未婚妻的癌症、他居家的简朴来作为主题,让人们看看这位著名作家是否真的很穷,穷到非乞讨不能生活了。如果恰好他真的这么穷,媒体觉得自己做了善事,献了爱心;如果没有这么穷,甚至还比较富,媒体觉得自己揭示了真相,凿穿了一场无聊的骗局。当这种报道喧宾夺主之后,人们也忘了抗议权利本身的存在。
有人给洪峰指了很多条路,比如和单位领导协商、辞职、发奋写作,但就是不把上街抗议也作为一个选择。洪峰能够想到这样一种往往被人忽略的方式,而且敢于实施,本身是应该受到肯定的。既然是上街抗议,自然是希望大家知道,甚至知道的人越多越好。如果你承认公开抗议的权利,那么所谓炒作就成了不明就理、不知所云的指责了。
就其引申议题而言,我个人也认为作家不该拿国家工资,也就是纳税人的钱。国外也有一些机构供养作家,被供养着的作家中也有人写出了好作品,但是不同处在于,要么不是纳税人的钱,要么不是终身供养制。如果有作家站出来对此进行抗议,我也表示强烈支持,不仅支持他抗议的权利,也支持他抗议的内容。有郑渊洁、韩寒这样的作家脱离体制,我也表示衷心佩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洪峰必须效仿他们,立即放弃按现有体制讨还应该发放的工资。道德和勇气都不应该强加于人,更不应该成为对别人的压迫。
本来,在刚刚过去的“梨花体诗歌”事件中,已经涉及到这个主题。比赵丽华写诗差的人多了,比如每一次重大新闻专题中的网友赋诗,胡乱涂鸦的人满网都是,但是没有人去追究他们,毕竟每个人都有哼哼唧唧的权利。赵丽华受到关注,无非因为他是所谓“国家级诗人”——国家级诗人到底是怎么回事?什么样的诗人才能享有这个殊荣?这种作家分级制度有没有存在的必要?如果有,那应该是怎样的评选程序?如果没有,应该怎样废除?但是这个主题很快被博客写手们抛弃了,甚至完全忽视权利意识,变成了现代诗该不该存在,什么样的诗是好诗,最后发展到“保卫诗歌行动”——其实这些都是伪问题,注定了会变成一场瞎起哄,真正有价值的议题则在喧闹中被遮蔽。
“超女纪念碑”所引发的讨论更是让人啼笑皆非。一件本来应该一望而知的反讽作品——无论其价值如何,其作为一件作品的存在本身是不应该受到半点质疑的——却被用来讨论什么样的人才可以立纪念碑,甚至有“超女”谦虚地说自己的成就还没有达到这个高度。
至于李银河博士主张的“换偶”者的权利,就更被误解成她主张人人都应该换偶了。这些偷换议题的讨论者,自然不需要真正的讨论,从一开始就可以振振有词地大获全胜。
这些被曲解的热点话题,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权利意识和表达自由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