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g_ping 1 hou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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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 30th, 2009 — 未分类
法院何以追究媒体责任
十二月 30th, 2009 — 未分类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个新的规定,要求法院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提出要对错误报道的新闻媒体追究责任。法院如何对媒体追究责任?这是一个不可轻率处之的问题。
这个名为《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其主体部分是舆论监督。我们对此并不陌生,经常看见一些文件要求有关机构主动接受媒体监督,也许作为单位内部纪律可以理解,但是对于媒体来说,这并没有什么意义。只要能确立媒体的采访权,主动被动都无所谓。真正有价值的监督,往往都不是主动的。如果一个机构接受不接受监督,是看这个机构的内部规定或者上级领导的要求,这本身就是对媒体监督的讽刺。
因此,人们普遍认为,这个规定的重点是在着后面,也就是对媒体报道的限制和恐吓。规定中说,新闻媒体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这一点着墨不多,但是翔实而具体,比前面部分更具有可操作性。
媒体的报道当然不应该失实,也不应该有倾向性,更不要说严重失实和恶意倾向了。这个要求不仅适用于对法院和案件的报道,对任何报道都应当如此。问题是,假如媒体犯了这样的错误,它应该怎样受到惩罚,以及受到怎样的惩罚?
通常情况下,媒体的不良报道可以受到三种惩罚。一是法律的,这要求被报道对象起诉它,并经法院判决和执行;二是行政的,可以通过媒体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进行处理;三是市场的,不良的报道将会遭致读者反感,从而失去市场。在一起恶劣的不实报道中,这三种惩罚往往并存,媒体的损失不可估量。
假如是这三种情况,根本不需要任何部门另作规定。因此,可以认为最高院的处罚是在这三者之外。除了指出向媒体的管理部门建议处罚之外,它还含糊其辞地说,将要依法追究责任。依据什么法呢?新闻法还没有制定,无可依随;民法倒是现成的,但何必多此一举?
法院不是立法机构,也不是媒体的行政管理部门,它制定一个规定来追究媒体责任,让人感觉有点怪异。一个企业可以这样做吗?或媒体可以出台规定来制裁法院吗?不可以。显然,法院认为自己具有非同寻常的独特性。因此,这个规定里特意强调法官形象和司法权威。
法官形象和司法权威的确非常重要。有多重要呢?可以说,就跟记者形象和媒体自由一样重要。在现代社会中,司法独立和媒体自由,是社会正义的两块基石,互为依存,缺一不可。不应该厚此薄彼,更不应该由一方面限制另一方。
如果非要在二者之前定一个先后顺序的话,按照国际公认的《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那应该是其基本原则中强调的“媒体自由是言论自由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民主法制社会的必要条件,法官有责任保护和实现媒体自由,而媒体有义务尊重个人权利和司法独立”。这是1994年1月,一个叫做国际法学家委员会的非政府组织,召集了来自23个国家的39位法律专家和媒体代表在马德里商讨后达成的共识。为什么是这样呢?这里面隐含着一个重要的价值命题:司法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而言论自由则既是手段,又是目的。
该条约确立的第一条准则是:言论自由(包括媒体自由)是任何一个民主社会的核心基础,在不违背罪刑法定的基础上,媒体有权利也有责任向公众传递包括审判前、审判过程中和判决后的案件信息,并对司法管理给予评价。
媒体对法院和案件的报道,的确存在很多问题。但是,这些问题,都应该按照应有的方式来解决。当案件当事人状告媒体时,法院只是一个中立的裁决者;当法院或者法官状态媒体时,二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法院比起别的民事主体来说,的确多一个司法权威的问题。中国有扰乱法庭罪,有人还在呼吁加上藐视法庭罪。即便有了这个罪名,也不能滥用来审查舆论。
法院尤其应当意识到,当受到媒体监督的时候,你代表的是强大的公权力。这种权力首先应该用来维护公民的权利,其次才是法官的权威。如果实现了前者,后者自不待言;否则,这个权威就会变成淫威,成为包括媒体自由在内的公民权利的威胁。
墙上贴张告示
十二月 29th, 2009 — 未分类
本博被墙。需翻墙才见。墙内已经订阅者,或可继续收看。貌似不能用googlereader新添了。正在新开中,请耐心等候……
转:崔卫平的电话煲
十二月 29th, 2009 — 未分类
石按:以下是北京电影学院教授崔卫平的电话采访推特记录整理,她在做的,实际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界动员工作,更是在传播学意义上的一个创举。
另,崔的电话采访都已经过事主授权公开。这个创举还在继续中,用她的话说,那就是“从明天起,谁接到我的电话,心里也许就会说‘鬼来了’”。童庆炳之前(含童)是1225宣判前的采访,之后是宣判后。为规避传播风险,我已将里面的部分敏感词做了处理,最敏感的三个字人名都置换为一个字:“他”。
以下记录,请尽快转走:
崔卫平的电话煲
诗人芒克称自己与他“是非常好的朋友,在一起都挺愉快的。从来也不认为他做错什么事情。”在听说了他的近况后,芒克说“但愿他明天没有什么事。”
他八十年代的朋友、诗歌评论家唐晓渡回忆,当年黑马他明明认识刘再复,当面却假装说不认识。但他同时说,对于他近年来的思想发展,越来越认同,觉得他越来越结实。在中国目前语境中,他表现出了知识分子的担当和理性。
原北师大教授、鲁迅专家王富仁教授今天仍视他为“朋友”,尽管许多观点不相同。王教授听说他近况之后,说:“人在思想上应该是有自由的,在行动上应该是有限制的。思想自由是不能干涉的。在这个问题上,中国一直没有解决。”
他念博士的导师之一、北师大教授童庆炳先生,听说他近况之后,想对他说:希望他“珍重”。“毕竟有过一段师生情谊,希望他珍重。”
——20091225——
钱理群先生刚才在电话里说,比起八十年代,他写的文章越来越理性了。他对他印象最深的是两件事:一是五三五的表现,二是坚守国内。钱先生“不觉得他有什么罪。”不一定同意他的所有观点和做法,这是另一回事;但他属于平和、理性的批评者,对他都要判刑,是一种虚弱的表现,觉得很难接受。
汪晖先生来信:谢谢来信和电话。我不赞成他的许多观点,但反对任何以言治罪的方式。我会关注此事的发展,在了解更多的情况之后,表达我的看法。
作家莫言同意将他的这句话放在这里:不太了解情况,不想谈。家里有客人,正在和他们说话。
丁东的看法:文章自古多奇狱,又添十一载;思想从来要自由,何止零八年。——圣诞中国
乐黛云的看法:一,看过零八县长,觉得其中没有颠覆国家的想法,是希望改善;二、零八县长是一个讨论,如果一个讨论也要定罪,是违背宪法的,不能让人心服口服;三、如果(弄得)大家都不敢说话,国家还怎么改善?
章诒和的看法:1968年,我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2009年,他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我们都是因言获罪,前后相距四十一载。这种状况不得不使人怀疑:我们的制度,到底改善了多少?我们的社会,究竟进步了没有?
袁伟时的看法:二十一世纪了,还以言获罪,侵犯公民权利,亵渎文明,又一次往中国脸上擦黑!当局认定的罪犯他成了众人心目中的英雄,鸿沟如此巨大,执政者如何面对?
徐贲的看法:一个中国公民以宪法给他的权利,善意地对国家政治表达自己的看法,却受到如此严厉的惩罚,感到难以置信。中国是一个签署了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家,中国要在国际上崛起,必须建立良好的言行一致的信誉。从许多国家对此事的报道来看,这是一件使中国信誉受到损害的事情。
秦晖的看法:现在还搞因言治罪那一套,真是太可悲了。我不是县长的签名者,但我懂得“不赞成你的观点,但坚决捍卫你发表观点的权利”的道理,我坚决反对对他搞文字狱。
徐友渔的看法:宣判他,罪名中有08县长。县长重申联合国人权宣言,因此宣判是对人类大家庭公认的文明准则的挑战,也是对中国现存宪法的挑战,因为该宪法载明了中国公民的言论自由。说到底,是对中国人民和人类良知的挑战。
胡杰的看法:社会已经如此开放,言论自由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从(对待)谭作人到他,怎么还会出现如此荒唐、倒退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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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明镜亦无台 评论日期:2009-12-29 0:21
刚刚还在t上给崔老师提建议,也不知道看见没有
而你是行动派,已经做出来了,我看见崔老师也很赞赏。 评论人:蓝无忧2005 评论日期:2009-12-29 0:23
就莫言的操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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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强奸你?都睡觉去!
十二月 29th, 2009 — 未分类
今年夏天,安徽女子李蕊蕊,到北京上访,被人抓起来,关到一个叫聚源宾馆的地方,男男女女混住在一起。这个叫宾馆的地方并不是宾馆,住客被强行送来,严加看管。受雇于河南桐柏县驻京办的徐建就是工作人员之一。他把李蕊蕊安排在自己的上铺,晚上爬上去强奸了她。
她喊了起来,但满屋子70多人中,没谁敢吭声。徐建说:“谁强奸你?都睡觉去!”(注:这句话各媒体报道略有差异,此处依据《南都周刊》报道。)女看守来了,也没理会她被强奸的事,只是带她到另外的房间去睡。第二天早上,满屋的人议论一阵,突然愤怒了,砸开门冲出去报了案。
最近,北京丰台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徐建犯强奸罪获刑8年,赔偿2300.90元。李蕊蕊的律师表示,赔得太少了,要对民事部分提起上诉。刑事部分,丰台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已提起抗诉。
不过,让人有些看不明白的是,如此追求公正的检察院,却对抓她关她并为强奸她提供方便的人视而不见。显然,从两个共犯中拉出一个来鞭打,打得再狠也不能实现公正。
而且,这起强奸案是当众进行的。假如被关押者不是噤若寒蝉,那么它就有可能被及时地阻止。这个让人如此畏惧的东西,其邪恶程度并不比强奸者更弱。
徐建本人听到判决之后,也立即表示要上诉。据知情者说,他感到惊讶,颇受打击。他不知道强奸是犯罪吗?还是他认为在聚源宾馆这样的地方,他拥有这样的特权?从强奸现场他及女看守的反应看,他们显然是这样想的。从情理上说,既然有非法关押的特权,同样是非法,强奸有什么大不了的呢?
这是一个什么地方呢,竟然拥有法外治权?这就是大名鼎鼎的、关押上访人员的“黑监狱”——不具备任何执法资格的人,也未经任何合法程序,就可以把人们抓起来关进去。即便出了这桩关注度极高的事情,听起来满怀公心的检察院也不会去起诉他们。媒体报道此案的时候,都想要揭开它背后的黑幕;检察院又成功地把它变成一个孤立的个案。
各地驻京办的人都拥有这种特权,可以把他们认为是上访者的人抓起来送回老家,甚至送进精神病院。即便按照中国现有的法律,这些人也每天都在犯罪。假如检察院追究,成千上万的人都要被送进监狱。于是,现实的选择是,让这些人继续非法抓捕、非法关押和非法转运。问题是,这样下去成为事实上的罪犯在不断地增加。
检察院当然不是计算了监狱房间紧张之后才不作为的,而是服从了某种安排。这种安排有着一个被神话的目标,那就是维护稳定。上访以及上访者的聚集被认定为一种不稳定因素,需要不惜代价地清除掉。
这种代价至少包含两个方面:其一,破坏了法律。一方面努力宣传法治,一方面允许某些人凌驾于法律之上,那么不会有人真的相信法治。丰台检察院起而抗诉,也许本来出自公心,但是在这种背景下显得像个笑话。其二,污染了人心。徐建为什么会以为强奸像家常便饭一样?女警官为什么对李蕊蕊所受的伤害无动于衷?因为他们被装进了截访维稳的系统。
包括我在内,很多人都写过文章论证,抗议不是什么可怕的事情,它是现代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过我们都忽略了,当局考虑的问题是:假如真的让上访者上街抗议,那将会是什么样的后果?
如此,我们再来回味徐建的这句话——“谁强奸你?都睡觉去!”——就能读出它更丰富的含义来。说前半句的时候,他是一个强奸者,自我辩解,但又无所畏惧,无耻抵赖;说后半句的时候,他摇身变成一个管理者,正在维持黑夜里的秩序。
拍摄权
十二月 28th, 2009 — 未分类
拙文《警察有权对人拍照吗》受到不少关注,一些专业人士来和我讨论,收获甚大。该话题最好的例子是艾未未的纪录片《老妈蹄花》。这是一部了不起的纪录片,内涵非常丰富,拍与被拍是其主题之一。我这篇文章就是在看了这部片子之后写的。但是我没有把它写进去,有两个原因:一是当时想在南方周末发表——结果还是被毙了,转投长江日报发表了;二是,作为例子太浪费了,准备单独撰文分析。刚才石扉客说,他也早有此意。他干过电视记者,应该写得更好。所以先期待着他的文章,并期待更多的讨论。
判 决 书
十二月 28th, 2009 — 未分类
抱歉,前面贴的图少了一张。我是从网上拷的,再去找时,竟然没有了。不翻墙的话文字也多被删了,这里拷一份来,似乎还缺少了没收物品清单。
刑 事 判 决 书
(2009)一 中 刑 初字第3 9 0 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 检 察 院 第 一分院。
被告人L XB,男,53岁(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长春市,博士研究生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青春街5号2-1-2号,暂住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1991年1月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免予刑事处分;1996年9月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处劳动教养3年。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8年12月8日被拘传,12月9日被监视居住,2009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丁锡奎,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尚宝军,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刑诉(2009)247号诉起书指被告人L XB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张荣革、代理检察员潘雪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L XB及其辩护人丁锡奎、尚宝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指控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L XB出于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自2005年以来,通过互联网先后在「观察」、「BBC中文网」等境外网站上发表《中宫的赌彩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宫赌彩》、《赌彩掘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等煽动性文章。在文章中造谣、诽谤﹕「自从中宫掌权以来,中宫历代赌彩者最在乎的是手中的权力,而最不在乎的就是人的生命」;「中宫赌彩政权提倡的官方爱国主义,是『以党代国』体制的谬论,爱国的实质是要求人民爱赌彩政权、爱赌彩党、爱赌彩者,是盗用爱国主义之名而行祸国殃民之实」;「中宫的这一切手段,都是赌彩者维持最后统治的权宜之计,根本无法长久地支撑这座已经出现无数裂痕的赌彩大厦」。并煽动﹕「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自由中国的出现,与其寄希望于统治者的『新政』远不如寄希望于民间『新力量』的不断扩张」。
2008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L XB还伙同他人起草、炮製了《零八县长》,提出「取消一党垄断执政特权」、「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等多项主张,试图煽动颠覆现政权。L XB在徵集300馀人签名后,将《零八县长》及签名用电子邮件发给境外网站,在「民主中国」、「独立中文笔会」等境外网站上公开发表。
被告人L XB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L XB犯罪的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司法鑑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L XB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罪行重大。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答辩
被告人L XB在法庭审理中辩称﹕自己无罪,自己只是行使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自己所发表的批评性言论,并未给他人带来实际损害,也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被告人L XB的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L XB撰写的6篇文章及《零八县长》没有造谣、诽谤、诬蔑的内容。L XB所发表的文章属于公民言论自由、表达个人观点的范畴,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L XB出于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于2005年10月至2007年8月间,在其暂住处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以撰写并在互联网「观察」、「BBC中文网」等网站发表文章的方式,多次煽动他人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L XB在发表的《中宫的赌彩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宫赌彩》、《赌彩掘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文章中诽谤﹕「自从中宫掌权以来,中宫历代赌彩者最在乎的是手中的权力,而最不在乎的就是人的生命」;「中宫赌彩政权提倡的官方爱国主义,是『以党代国』体制的谬论,爱国的实质是要求人民爱赌彩政权、爱赌彩党、爱赌彩者,是盗用爱国主义之名而行祸国殃民之实」;「中宫的这一切手段,都是赌彩者维持最后统治的权宜之计,根本无法长久地支撑这座已经出现无数裂痕的赌彩大厦」。并煽动﹕「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自由中国的出现,与其寄希望于统治者的『新政』,远不如寄希望于民间『新力量』的不断扩张」。
2008年9月至12月间,L XB又伙同他人撰写了题为《零八县长》的文章,提出「取消一党垄断执政特权」、「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等多项煽动性主张。L XB伙同他人在徵集了300馀人对文章的签名后,将《零八县长》及签名用电子邮件发给境外网站,在「民主中国」、「独立中文笔会」等境外网站上发布。L XB在互联网站发布的上述文章,被多家网站链接、转载并被多人浏揽。
被告人L XB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证言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刘霞的证言证明﹕她是L XB的妻子,与L XB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家中一共有三台电脑,其中一个台式机,两个笔记本电脑。因为她根本不懂电脑,所以她从来不用家中的电脑,平日都是L XB在使用电脑。L XB使用电脑主要是写文章和上网,家里只有她和L XB两个人单独住,没有其他人,平时家里也不怎麽来客人,L XB有聚会也基本都是到外面去。家里的电脑以什麽形式上网她不清楚,是2001年底L XB联繫安装的。她和L XB平日的生活来源就是L XB写东西的稿费,L XB在银行以她的名字开户,稿费不定期的汇到帐户里,她每月不定期的去银行取钱。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和木樨地支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和《银行汇款单据》证明﹕L XB的妻子刘霞的银行帐户接收和支取过境外汇款(外币)。
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协助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查的覆函》证明﹕L XB使用的ADSL帐号,有上网纪录。
4、证人张祖桦的证言证明﹕他与L XB于2008年年底共同製作完成了《零八县长》,他也徵集了签名,后L XB将《零八县长》发表在境外网站。
5、证人何永勤的证言证明﹕2008年12月初,他到L XB发的《零八县长》的电子邮件,L XB让他看后签名,他看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回覆L XB,表示同意签名。
6、证人赵世英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份,L XB通过网络向他传送了县长,并徵求他的修改意见,让他寻找别人签名,他在一次聚会上拿出县长给聚会的十多人传看,有4人表示愿签名。L XB还通过网络让他到广州徵集签名,他到广州徵集了5人签名。
7、证人姚博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份,L XB在一次他见面时,跟他说了县长的事,他同意在县长后签名。
8、证人周舵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份的一天,L XB到他家给他看了《零八县长》的文稿,让他帮助修改。L XB走后他看了文稿内容,但没修改。当时没谈签名的事,可后来在网上看到县长时有他的签名。
9、证人范春三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底,他和L XB等人一起吃饭时,L XB拿出《零八县长》给他看了,L XB问他是否签名,他同意签名。他知道L XB在境外的「博讯」、「独立中文笔会」等网站上发表文章,也在网上看到过,L XB的文章内容都是时政评论类的。
10、证人徐君亮、智效民、滕彪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至12月间,他们的电子邮箱先后接收到电子邮件《零八县长》,不知是谁发给他们的,他们分别签名后将《零八县长》发回了原邮箱。
11、证人王仲夏的证言证明﹕2008年12月份,他在网上看到《零八县长》,他认同文章内容签了名。后他印製了一些《零八县长》的文化衫,想自己穿和给别人穿,宣传《零八县长》。
12、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及特证照片证明﹕2008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L XB的居住地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进行了搜查,发现并扣押了L XB撰写并发送文章到互联网的工具二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电脑和一份《零八县长》(徵求意见稿)的打印件。
13、北京市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08年12月13日对搜查起获的L XB的三台电脑内存储的数据进行了电子数据司法鑑定,鑑定中发现、提取到电子文本《中宫的赌彩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宫赌彩》、《赌彩掘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和《零八县长》。
在电脑中的SKYPE聊天软件纪录信息中,发现、提取该软件自2008年11月至12月8日间,多次发送《零八县长》及其「徵求意见文本」的纪录。
14、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工作说明证明﹕
(1)2008年12月19日至2008年12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L XB」的文章《L XB﹕中宫的赌彩爱国主义》,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http://epochtimes.com(大纪元)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5年10月4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5个。
(2)2008年12月19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L XB」的文章《L XB﹕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http://epochtimes.com(大纪元)和域名为http://www.observechina.net(观察)的网站,网站服务器均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6年1月5日和2006年1月6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共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贡链接共计5个,总点击率402次。
(3)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L XB」的文章《L XB﹕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http://epochtimes.com(大纪元)和域名为http://www.observechina.net(观察)的网站,网站服务器均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6年2月26日和2006年2月27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5个,总点击率748次。
(4)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署名「L XB」的文章《L XB﹕多面的中宫赌彩》,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http://www.secretchina.com(看中国)和域名为http://www.observechina.net(观察)的网站,网站服务器均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6年3月13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6个,总点击率512次。
(5)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L XB」的文章《L XB﹕赌彩掘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http://www.secretchina.com
看中国)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6年5月7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7个,总点击率57次。
(6)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L XB」的文章《L XB﹕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http://www.minzhuzhongguo.org(民主中国)和域名为http://www.renyurenquan.org(人与人权)的网站,网站的服务器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7年8月1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8个,总点击率488次。
(7)2008年12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标题为《零八县长》的文章。该文章在于域名为http://www.chinesepen.org(独立中文笔会)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络发布时间为2008年12月9日。作者署名为公民群体。同日在域名为http://www.boxun.com(博讯)和域名为http://www.minzhuzhongguo.org(民主中国)的网站,发现并下载了标题为《中国各界人士联合发布〈零八县长〉》的文章,网站服务器均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8年12月8日和2008年12月9日。上述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12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33个,其中境外网站19篇,总点击率5154次,回复158篇。2009年12月9日,在域名为http://www.2008xianzhang.info(零八县长)的互联网站发现,该网站首页显示截至2009年12月9日,《零八县长》签名共计10390人。
(8)2009年8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对L XB使用的电子邮箱进行了核查,经查,L XB使用的邮箱属境外,通过密码登陆邮箱中核实,邮箱发件箱中最早发件时间为2008年11月25日,发送的邮件中有30封涉及发送《零八县长》。
15、L XB签字确认的文章证明:L XB对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下载、保存的文章《L XB:中宫的赌彩爱国主义》、《L XB: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L XB: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L XB:多面的中宫赌彩》、《L XB:赌彩掘起对世界民主的负面效应》、《L XB: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零八县长》及从其电脑中提取的电子文本《中宫的赌彩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宫赌彩》、《赌彩掘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进行了辨认,L XB确认辨认的文章是其撰写并发布到互联网上的文章。L XB辨认并签字确认的文章,有上述事实认定的煽动性言论。
16、被告人L XB的供述证明:L XB供认其使用电脑撰写上述文章并发布在互联网站上,L XB的供述与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
17、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北京市公安局于2008年12月8日晚,在L XB的住处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门502号将L XB抓获。
18、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中刑字第2373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96)京劳审字第340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L XB于1991年1月26日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免予刑事处分;1996年9月26日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处劳动教养三年。
19、公安机关出具的身分证明材料证明了被告人L XB的姓名、住址等身分情。
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L XB以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递信息快、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特点,採用撰写并在互联网上发布文章的方式,诽谤并煽动他人推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犯罪时间长、主观恶性大,发布的文章被广为链接、转载、浏览,影响恶劣,属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依法应予从严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L XB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L XB在法庭审查中提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已充分证明L XB利用互联网的传媒特点,以在互联网上发表诽谤性文章的方式,实施煽动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的行为,L XB的行为显已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构成犯罪。故L XB的上述辩解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纳。根据被告人L XB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L XB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L XB犯罪所用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贾 连 春
代理审判 员 郑 文 伟
代理审判员 翟 长 玺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