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洪水灾难过后,人们还没有听到政府部门关于预警系统、抗灾能力和救援措施的检讨,却先获知一个市民因为参与灾难后果的讨论而被警方拘留,这是一件不容易让人想得明白的事情。
这件事情发生在济南。7月18日一场持续3个小时的暴雨,竟然使整个城市濒临瘫痪状态,损失非常惨重。据官方数据,暴雨中至少有34人死亡,6人失踪,171人受伤。城市瞬间变成泽国,市民的恐慌可想而知,他们对于死伤人数的关注也完全在情理之中。尤其是市中心一座最繁华的地下超市,在半小时内变成了黑暗的水箱,虽然官方称无一人伤亡,但网上出现了各种说法。其中一位网名“红钻帝国”的23岁女子因回帖参与讨论,被指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而被拘。
灾难总是伴随着恐慌,恐慌总是滋生着谣言,这是自古以来的人之常情和社会常态。在远古的时代,这些谣言得不到澄清,就变成了神话,比如中国的女娲补天、大禹治水,希伯来的诺亚方舟,以及古希腊的丢卡利翁小船等。中古时代,这些自然灾害往往被视作天生异象必生异事的征兆,成为民众推翻专制统治的信心支持,中国诸多农民起义中都有这类传说。到了现代社会,科技进步,资讯发达,谣言不容易产生,产生了也容易澄清,但是突发事件中仍然有很多未知的东西,比如死亡人数,即便是权威部门,也不能确保它每一次公布的数据都万无一失。
对于这些未知的东西,民众给予高度关注,进行猜测和争议,是再也正常不过的事情。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产生谣言。最常见的谣言就是放大灾难后果,夸大死亡人数。其中原因,一是出于恐惧和悲伤,轻信道听途说,类似远古人相信神话;二是对社会心怀不满,唯恐天下不乱,类似中古人诅咒皇帝;还有一种情况,是近现代才普遍出现的,就是纯粹基于对真相的执著,而对政府部门始终抱持一种怀疑的态度。这几种情况,都是可以理解的社会心理,只要不出现严重的后果,都应该听之任之,由其自生自灭。
法律专家将这个严重的后果解释为“扰乱公共秩序”,认为应该严格区分传播小道消息和散布谣言的界限,只有当谣言产生了真实的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时,才能治罪。其实凭常识就能知道,如果把凡是与事实不符合的话都定性成法律意义上的谣言,那么几乎每一个人都可能被抓起来。几年前北京市长王岐山在一次会上说,要允许官员说错话,得到广泛的认同。官员可以说错话,民众反倒不可以了?
其实我们从来都是允许官员说错话的,甚至允许他们的话造成社会恐慌。前者如有官员刚说完物价平稳,猪肉就猛涨;后者如有官员说股市不理性,股民就吓得纷纷抛售。而民众的言论空间,尽管资讯越来越方便,却有变得越来越困难的趋势。尤其在官方可能受到批评的公共事件中,堵塞言路的事经常发生,动辄就听说网民由散布谣言而受罚的消息。前不久北京市还规定,在发生工程事故时散布谣言将被究责。这几乎等于说,凡有事故发生,任何人都请闭嘴,因为谁也不敢保证他能说得准确无误。一个世纪过去了,泰坦尼克号到底死了多少人还不知道呢,难道关于这场海难就不能说了?
两年前美国南部发生了卡特里娜飓风悲剧,1500人死亡。刚开始消息混乱,媒体报道中死亡人数高达几万甚至更多。人们迅速将矛头指向布什政府反应迟钝,救援不力,甚至有人提议弹劾总统。布什总统狼狈不堪,却从来不敢怪罪媒体造谣,更不敢想象警方因为说错死亡数据而抓人。一年以后,还有电视主持人“造谣”说:“今天是卡特里娜一周年,当然,如果从布什总统知道它的时候算起,还有两个月才到……” 甚至,公开宣扬“美国人从来没有上过月球”、“‘9•11’事件是美国政府所为”等谣言也大有人在,而且产生了严重后果:调查显示,有5%的美国人相信登月是好莱坞编造的影像。对于公共秩序来说,这又能怎么样呢?
以散布谣言为由抓人,是明显的滥用法律的行为。如果警方认为没有滥用,那么这个法律明显违宪,因为宪法明文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天然包含了说错话的自由,尤其是质疑权力的自由。比谣言可怕更加可怕的是对言论自由的剥夺。
济南警方不肯公布被拘女子到底说了什么,声称担心引发社会恐慌,这才是真正的谣言——难道它比山西黑煤窑更加可怕?难道它比济南“7.9”汽车爆炸案更加可怕?
别拿谣言剥夺言论自由
七月 27th, 2007 | 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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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谣言剥夺言论自由(续)
前一段时间,北京晚报文峰发表《造谣自由的南都长平》,本人读后,深有感慨。
文峰此文发于长平《别拿谣言剥夺言论自由》之后,痛批长平称道的所谓言论自由。言曰,“我从未看到任何一个西方媒体在它的国家里享有这种自由,因为这种自由侵犯了他人的权力,践踏了社会公义、丧失了起码的道德,如果这就是南都长平要维护的“普世价值”,那只能是失去廉耻的价值。”
长平推崇的言论自由,核心是说:“言论自由天然包括说错话的自由,尤其是质疑权力的自由,比谣言更可怕的是对言论自由的剥夺。”
按说,法律保护每一个人的言论自由,而这种言论自由又是怎样的自由呢?
自由总有一定的限度,这本身不假,但对政府的行为提出质疑,这是否也算是一种言论自由呢?这种自由是否也应当受到支持和保护呢?而这种质询假若说错了,那算不算是诽谤呢?王帅事件发生后,我本人才知道有诽谤政府这一罪名。那如果我们对事实一无所知,我们是不是连猜测的权利都没有,只能保持沉默,闭嘴,只等着政府部门来告知我们,说“看着这些‘事实’,你们就可以说了”。那我们就失去了怀疑政府的权利,这也算不算是权力的剥夺呢?我们又不能去调查事实,那样我们又犯了不信任政府罪,我们主动去探索事实的权利是不是又被政府部门剥夺了呢?
事实上文峰与长平之辩,话题本身就有些偏离了。至于是文峰本人故意还是笔误那就不知了。长平所说的这种自由,为民众所有,质询的是政府部门,更多的是民众享有的对政府各部门的间接质询的自由,也就是催促政府部门切实把工作落实到实处,给民众一个可信服的答案。当然这种自由就会在民众之间普遍享有,造谣滋事不可避免,最终还是只有一个目的,就是监督政府各部门工作。前几天发生的浙江杭州飙车案,警方说肇事者作案时车速在70码左右,而网友普遍认为是最少120码以上,在未查证事实之前,那这算不算是造谣呢?究竟是警方在造谣,还是网友在造谣?试想,一个畏惧谣言的政府,它又怎能担当的起为民的责任?一个连谣言都不能承受的政府,它又怎能在权力的实行上做到立竿见影,雷厉风行呢?假如政府剥夺人们的这种自由,将何以安慰死者的在天之灵?
文峰所批的言论自由,把这种自由的缺点夸大化,比如,“言论自由”就可以颠倒黑白、捏造事实,就可以肆意歪曲历史、可以信口雌黄、可以“自由”地造谣、“自由”地抹黑、“自由”地扣帽子。只把这种自由贯于社会大众之间,并非立于民众与政府之间来考虑。不过此言并非无稽,我们说有享有自由权利必将应该履行一定的义务,那这种自由必然要有一定的限度,就是自由本身的享有要立足于一定的具体环境,比如关乎个人生命,重大灾难,集体利益,国家利益或者国家机密的重大事件。
但是如果不考虑具体情况就单纯的剥夺人们的言论自由,显然就是一种言语暴政,防民之口甚于防川,那必将是失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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