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情人包养公务员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前天公布,将从6月1日起施行。网络舆论中,这个条例的其他部分都被视为老生常谈,最大的兴奋点在于规定公务员不得包养情人。条例中专门列出,有违犯此条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包养行为本来古已有之,但是把它写进法纪规章,还是近年来的新鲜事。一直有妇女组织代表要求将“包养二奶”写进法律予以惩戒,但法律专家总是回答说“包养”和“二奶”都不是严肃的法律用语。这一年来的地方行政法规,却越来越多地对此作出明文规定。海南把它和重婚罪相提并论,郑州则把它和“嫖娼”归为一类,用语都是“包养情妇”,怎么看都有些粗鄙,而且有性别歧视嫌疑,所以南京就羞羞答答地用了“干部婚姻状况发生变化”这样的隐语,简直比“生活作风糜烂”还不如。到了国务院的规定里,大概也是经过斟酌,变成了“包养情人”,显然更合适一些,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讲,“包养”和“情人”这两个词仍然很有些含混不清。
在传统意义上,“情人”的含义本来是比较清晰的,不过近年来由于“性伴侣”、“一夜情”、“换偶”等观念和行为的搅和,这“情”字也就越来越淡薄了。尤其是“包养”二字往前面一挂,就跟“性交易”只隔着一层薄纸了。倒是“包养”越来越清晰,要不了多久,就可以成为写进法律文本的专有名词了,特指“提供生活费”并“发生性行为”这种事情。如果只是提供生活费的包养,那就是做善事或者养宠物;加上了性行为,就成了一种不道德的交易。人们熟悉的新闻中,有山东女大学生控告父亲包养二奶、广东女大学生包养协议曝光,等等。
为什么要明文规定公务员不得包养情人?从表面上,是要公务员率先垂范,做道德的楷模。实质上,则是因为他们中间一些人手里掌握着公共权力,很容易调动公共资源,如果没有足够的限制,则很容易用来谋取个人利益,包括性的利益。在难以证实的民间传言中,领导干部包养情人的现象绝非个别,有的甚至包养几十上百个。从已经审结的案件看,贪官包养情人十分普遍,而且多数动用了公款。拿纳税人的钱去购买个人的性享受,这自然是难以令人容忍的事。
但是这个大快人心的规定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公务员的人数远远大于实权在握的领导干部,大部分公务员养家糊口都要精打细算,哪里有财力包养情人?因此,规定他们不得包养情人,很有些陪绑的意味,显得不够公平。尤其重要的是,这个规定的指向不够明确,到底是倾向法律呢,还是倾向道德?或者说,是维护公共利益呢,还是维护人性伦理?如果着重于“包养”可能涉及动用公权和公款,那么包养孤儿和宠物都有这个可能;如果着重于“情人”有违家庭伦常,那么包养不包养又有什么关系呢?
作为一个纪律处分条例,一箭双雕似乎也无不可,但是搞清这个指向还是非常必要的。公务员的道德水平固然十分重要,但是从现代政治观念来说,纳税人出钱请他们出来做事,主要还是因为有公共事务需要处理。大部分公务员,不过是整天忙于处理具体事务的小人物,他们的性道德和私生活其实和公众利益没什么关系。到哪一种级别就有了关系,有多大关系呢?这是很难量化的,所以也就很难按照具体的规定来处理。而一个人的工作能力以及他的工作成绩,却可以相对量化。
现代政治中对公务员的考核和监督,常常分为业绩评估、法律监督和公共舆论三个部分,前两者都倾向于刚性的可量化指标,后者则是软性的可随时变化的指标。公务员的道德伦理,显然应该由开放畅通的公共舆论来监督,并通过对实权人物的民主选举来发生影响。公共舆论知道在文化、伦理和利益之间进行协调与抉择。政客私吞公款,在哪个国家都会触犯法律;而政客包养情人,在美国是性丑闻,在法国则可能是浪漫曲。
就中国而言,从法律上说,无论是包养情人,还是扶助孤残,公务员侵吞公款都是不被允许的;从道德上说,情人无论包养与否,都可能与传统伦常相冲突。按现有规定,公务员包养情人要被撤职或开除,假如出现情人包养公务员的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所以,法律术语对“包养”和“情人(或二奶)”的接纳与否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在于吏治的思路。

几则留言——

天涯:

消息1
发送者: 日期:2007-4-26 17: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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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平兄,不好意思;刚刚接到上面的通知,全部网站不得转载您这篇文章。还请谅解。

消息2
发送者:值班编辑 日期:2007-4-26 17:25:00 [回复] [消息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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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价值与生命价值成正比

那30吨滚烫的钢水倾倒下来,和32名工人的躯体以及他们痛苦的哀嚎浇铸在一起,在地上形成一个巨大的伤疤,一个令人触目惊心而又深感耻辱的伤疤。这就是辽宁铁岭清河特钢公司“4.18”事故留给我的最初印象。当网友们提议以这些钢水浇铸死难者纪念碑的时候,我脑子里出现的仍然是这一景象。
4月16日,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发生恶性校园枪击案,33人无辜丧命。同一天,河南省宝丰县王庄煤矿发生爆炸事故,同样数量的矿工不幸遇难。国内媒体对于前一起事件进行了充分的报道,报纸不惜版面,事无巨细,连篇累牍,网络上开设了随时更新的专题,死者照片得以一张一张的展示;而后一起事件则被轻描淡写地放在了报纸和网络的角落里,也没有多少追踪报道。有人为此感到愤怒,称中国人的生命不如美国人的生命贵重。
面对这样的言论,我首先想到的是,从新闻的价值来说,这是一种误读。中国的矿难太过频繁,毫无新意可言,导致人们反应迟钝,感觉麻木。而校园枪击案无论从场面的戏剧性还是背后的故事性,都具有较强的可传播性。同时,报道外国枪案也没有过分渲染和炒作之虞。因此,媒体的报道规模无关乎生命价值,仅关乎新闻价值。
仿佛是给予这种分析一记重重的耳光,两天之后,辽宁铁岭清河特钢公司发生了钢水浇人事故,32名工人在1500度高温的钢水中遇难。从新闻的新奇性上说,这是一场闻所未闻的惨剧;从新闻的重要性上说,这是钢铁企业发生的最严重的恶性事件;从新闻的贴近性上说,如此怪异的严重事件就发生在我们身边。然而,你在报纸上依然看不到长篇报道,你在网络上依然无法向死者的照片致哀。
当然我们仍然可以辩解说,钢水浇人的新闻价值仍然比不上校园枪案,因为后者的故事性仍然大于前者,而且其死难者均为风华正茂的青年学生,更容易引发人们的痛惜和哀悼之情。尽管这些分析也不无道理,但是我再也无法理直气壮地用新闻价值来回避对生命价值的追问。
矿难频发真的是视觉疲劳和感觉麻木的原因吗?就其发生的频率和纠正的难度而言,美国枪案的确堪比中国矿难——只不过一个是为自由理念付出的代价,一个是制度缺陷的陪葬品——但是,有谁能够想象,假如美国枪案以更加频繁的次数发生,民众会听得疲倦、漠不关心吗?也许相反,那会激发他们更大的兴趣——到底为什么会这样?甚至会激发他们的抗议行动,要求有关方面必须拿出新的应对措施。
仍然从新闻价值上看,我发现一个现象,那就是美国校园枪案发生之后,新闻源总是在不断地扩大和增加。以此次枪案为例,扩大和增加的新闻包括总统讲话、校方声明、万人哀悼、降半旗、遗照上网、摆石块作纪念、祈祷与献花等等。每一次扩大和增加新闻,媒体都会跟进报道。而国内发生矿难时,地方政府对新闻资源显然是在做减法,巴不得谁也不知道,新闻媒体往往无更多信息可以报道。
我不得不承认,在这些兴奋与麻木的背后,在这些新闻增减的背后,是人们面对生命价值的理念和态度,是在生命遭受威胁与损害时的情感与行动。
有人说,中国重大伤亡事故太多了,如果每一次都隆重悼念,领导们还忙得过来吗?如果每一次都充分报道,新闻媒体还有空间刊载别的内容吗?对这种疑问的回答是:如果每一次都隆重纪念了,如果每一次都充分报道了,那就不会有那么多重大伤亡事故发生了。
一些网友们正在讨论,辽宁铁岭“4.18”事故中的钢水应该用来浇铸成什么样的纪念碑。有人提议铸成一个方碑竖立在工厂外面,有人提议分割成32块交给死者家属。这些意见都很有价值,而我的脑子里始终挥之不去的是那块烙在地上的惊悚而耻辱的伤疤——由此我明白了:更加重要的是,要从文化上,从观念上,从制度上,在我们心中竖起一座生命纪念碑。